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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融入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区
网络专题培训项目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采购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自贸港建设一线干部的国际思维、开放视野和服务意识,更好地实现以自贸港建设引领“大开放、大改革”的目标,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我办”)拟组织一期赴新加坡学习融入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先进经验的专题培训班。现公开遴选第三方境外培训机构为做好此次培训组织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培训主题
通过组织省内相关单位在自贸港建设一线的党员干部到新加坡这一国际知名成熟的自贸港开展专题学习,帮助受训干部深入理解国际上高水平开放政策的内涵实质,让参训干部亲身体验高水平开放政策实施成效以及带来的积极变化,进一步提升参训干部的国际思维、开放视野和服务意识。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深入学习了解新加坡政府如何通过对标各项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CPTPP、DEPA等协定)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通过到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新加坡贸工部、新加坡资讯通信与媒体发展局等地现场教学,系统深入学习新加坡在税制设计、法治保障、贸易开放、服务开放、企业辅导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海南搭建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更快更好融入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项目预算
本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85.4万元,超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三)培训对象与天数
拟组织培训对象22人赴新加坡进行为期14天(包含离抵时间)的培训,组成人员包括:部分省委部门、省级国家机关部门、市县党政部门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四)培训时间与方式
培训任务全部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24年12月25日,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
二、商务要求
(一)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培训团组顺利回到国内,完成培训总结提交、培训机构服务评定、费用核销等后续工作完毕为止。
(二)服务地点:新加坡。
(三)服务内容:依据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执行。
(四)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在培训团组实际出境日之前,境外服务商提供等额发票后,我办将委托国内服务代理机构向境外服务商支付合作协议的全额款项。
三、技术要求
根据出国培训所在地的法律、中国政府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负责我办出国培训组团在境外的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向我办培训团组签发邀请函;
(二)负责按我办的要求进行课程设计,配备高质量的师资和专业翻译,制订行程安排并配合我办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专司批准后执行;
(三)负责组织专家授课、对口交流或实习等业务实践活动,应超过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日程的2/3,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1/3;
(四)负责培训团组食、宿、行等接待服务工作,食宿条件确保符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负责保障培训团组培训及公务活动时全程安排统一用车和专业司机接送;
(六)协助加强培训团组境外活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或其他相关部门及相关组团单位。
(七)及时反馈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或根据我办要求提供对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培训的质量评估及相关情况;
(八)不得擅自改变培训课程、日程和路线,不得组织安排培训团组前往其他国家、未经批准的城市和色情、赌博场所;
(九)不得将培训团组转手给其他机构或团体接待;
(十)培训合作情况、参训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其他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采取合理的保障措施,防止敏感信息泄露、滥用或未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四、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中了解到的涉及我办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我办书面认可,对前述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因成交供应商(或其员工)原因引起信息泄露,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报单位资质要求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声明函》;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声明函》;
4.参加政府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声明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声明函》。
(二)供应商应为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建立培训合作关系的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专业特色突出,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专业翻译人员;在培训目的国(地区)有较强的协作单位网络,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赴对口的机构、企业及组织等进行交流访问;有接待培训团组的服务能力,能根据与组团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声明函》。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时间
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4日
(二)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申请地点
1.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9月11日16:00。
2.地点:申请文件一式六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于截止日期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刻光盘密封后送至中共海南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1号楼423房,邮编570203),若使用寄递方式则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不予接收。
(三)申请文件组成
1.供应商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及团队项目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
3.项目服务方案;
4.供应商简介及团队简介等。
(四)评定标准
1.符合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2.具备完成项目的资质及良好业绩;
3.满足本项目的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和团队要求等内容;
4.按照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合理制定方案;
5.同等条件下综合服务能力择优原则;
6.收到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申请后,我办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比选并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定结果将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网站公布。未中选的报价单位,我办不再另行通知,所提交的材料不予退回。
(五)联系方式
1.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1号楼423房。
2.联系人:伍开云,电话:0898-68523281。
3.邮箱:zhc_sgb@hainan.gov.cn。
4.投诉联系人:陈昀,电话0898-68721571。
附件:申请人资格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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